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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协会

重庆漂流运动协会(筹)章程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本会名称为重庆漂流运动协会(筹)。
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Drifting Association(简写为CD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由市内的漂流运动行业景区、社会团体、漂流项目产业链相关配套企业或个体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游客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漂流运动行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漂流运动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下,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重庆漂流运动景区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立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浪高凯悦大厦14F-B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搭建会员单位间的交流平台、策划漂流景区宣传营销活动、加强漂流景区安全防范措施,普及漂流运动知识及漂流景区工作人员从业培训,制定漂流景区服务管理标准、提供漂流项目开发咨询及建设技术服务。
(一) 向政府及主管单位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起草漂流运动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及服务标准,组织景区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安全防范技能,规范漂流行业市场经营;
(三) 为会员单位提供景区项目营销策划、规划、合作、招商引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咨询及服务;
(四) 整合营销推广,成立重庆漂流超市(重庆漂流网),开通官方微信微博公众平台,加强漂流安全宣传,普及漂流注意事项;
(五) 组织订立漂流行业行规公约,并监督遵守,搞好行业自律,维护漂流行业市场秩序,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六) 不断发展会员,壮大行业组织,开展多种活动,增进会员内外的联谊与合作;
(七)加强与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以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 协调联合银行、VC投资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会员单位搭建融资平台;
(九) 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漂流运动行业和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会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由会长审批,秘书处定期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三)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铭牌或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八)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组织制定和修改行规公约;
(六)决定特聘名誉会长,顾问、专家;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监督秘书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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